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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0/8/11 11:23:5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一条 为了解决无线网址注册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无线网址注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无线网址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的无线网址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无线网址。
  第三条 无线网址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争议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及专家组成员任命的规则。有关的程序规则应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无线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一)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三)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 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对无线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其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无线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无线网址的证据:
  (一)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无线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无线网址,其注册无线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无线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 注册或受让无线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七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无线网址享有合法权益:
  (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无线网址;
  (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无线网址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无线网址,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八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无线网址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
  第九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一方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请求,要求该专家回避。
  第十条 在无线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中,除无线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无线网址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无线网址的注册服务机构及注册管理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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