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的全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例如船舶触礁后船货同时沉人海底;水泥经海水浸泡结块丧失使用价值。此外,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例如已达半年仍无信息,也可视作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此外,按习惯,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此所有权所需支出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也可按推定全损处理。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如果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人办理“委付”(abandonment)手续。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并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2)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例如货舱起火而采取灭火措施,致使被直接燃烧以外的货物遭受水湿损失。这种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因而属于共同海损。假如船方误把机舱外的烟雾臆测是因火灾引起而采取喷水措施,导致部分货物受潮。由于客观上并无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此项货物受潮损失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②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例如载货船舶搁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被迫抛弃一部分船上货物使船舶起浮,从而使船货解除危险,这种抛弃是有意的。合理的是指在采取共同海损行为时,须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需要。例如上述抛货,应该选择量重而价低的,如果将量轻价高的货物抛弃就属不合理。
③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非常性质是指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然会遇到或支出的。例如载货船舶搁浅后,船壳出现裂缝,经过临时补漏后驶往附近港口修理以保证完成航程。为修船,必须将货物卸至岸上,在卸货过程中使一些货物遭到的正常损坏以及有关卸载贮存费用都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后果和额外支出的费用,应属共同海损。
④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目的港,避免了船货的同归于尽。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待收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前者是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后者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②前者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后者由受益各方按比例分摊。
三、费用
该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是指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等为抢救保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二)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保险标的物遇到上述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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