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报检的基本规定
一、报检的含义(新增)
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的范围:(包括4个方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商品
判断题:
凡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规定须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答案:对
多选题
以下所列,属于出境货物报检范围的有( )。
A、《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B、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出境货物
D、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答案:ABCD
三、报检资格(09年新增)
报检当事人从事报检行为,办理报检业务,必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取得报检资格,未按规定取得报检资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一)报检单位
1.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2.代理报检单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获得许可、注册登记,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依法代为办理检验检疫报检。
(二)报检人员
1.报检人员只有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并由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合格获得了《报检员证》,方能从事本单位的报检工作。无持证报检人员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员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四、报检方式(09年新增)
可以采用书面报检或电子报检两种方式。
(一)书面报检
报检当事人填制纸质出/入境报检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当面递交的报检方式。
(二)电子报检
主要通过“企业瑞软件”或“网上申报系统”(浏览器方式)两种方式来实现电子报检。先网上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给报检当事人。当事人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报检单,并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和随附单据的报检方式。
五、报检程序(09年新增)
出入境报检程序一般包括准备报检单证、电子报检数据录入、现场递交单证、联系配合检验检疫、缴纳检验检疫费、签领检验检疫证单等几个环节。
如图所示:
1.准备单证→2。数据录入→3.递交单证→4.联系配合检验检疫→5.缴纳费用→6.签领证单
(一)准备报检单证
1.报检时,应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报检单,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关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2.无相应内容的栏目应填写“***”,不得留空;
3.报检单位必须做到三个符合;一是单证符合,二是单货相符,三是单单相符
4.随附单证原则上要求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有效复印件。
(二)电子报检数据录入
1、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应在电子报检中同时提出;
4、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报检数据,报检人员可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5、报检人员收到受理报检的反馈信息后打印出符合规范的纸质货物报检单
6、需要对已发送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更改或撤销报检时,报检人员应发送更改或撤销申请
(三)现场递交单证
1.电子报检受理后,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本人《报检员证》到现场递交纸质报检单、随附单证等有关资料。
2.对经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报检单证,或需要报检单位作出解析、说明,报检人员应及时修改、补充或更换报检单证,及时解析、说明情况。
(四)联系配合检验检疫
报检人员应主动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五)缴纳检验检疫费
报检人员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六)签领证单
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完毕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评定结果签发相应的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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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入境货物报检
一、入境报检的分类:
入境报检可分为: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一)入境一般报检
入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入境货物进行检验检疫以获得入境通关放行凭证,并取得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合法凭证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和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都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流向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报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三)异地施检报检
1、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是属于一批货物进行报检时的两个环节。
★经过“进境流向报检”,就要有货物的“进境异地施检报检”与其相对应。
2、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
3、只有当实施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货物可以自由买卖。
在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单选题
1、对于报关地与目的地不同的进境货物,应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 ),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 )。
A、进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B、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
C、异地施检报检;进境流向报检
D、进境一般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答案:A
2、新疆某外贸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聚乙烯,拟从青岛口岸入境通关后运至陕西使用。该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向( )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
A.青岛
B.釜山
C.新疆
D.陕西
答案:A
3、贵州一饮料生产厂从英国进口一批设备零配件(检验检疫类别为R/),在上海入境通关后运至贵州。该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向( )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
A、贵州
B、上海
C、英国
D、北京
答案:B
4、贵州一饮料生产厂从英国进口一批设备零配件(检验检疫类别为R/),在上海入境转关运至贵州。该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向( )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
A、贵州
B、上海
C、英国
D、北京
答案:A
5、安徽某企业进口一套生产设备(检验检疫类别为M/),进境口岸为厦门。在办理该批货物检验检疫业务的过程中,按取得证单的先后顺序,以下排列正确的是( )。
A.价值鉴定证书;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通关单
D.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答案:D
二、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一)报检的时限(重要考点)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报检的地点(重要考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单选题
贵州一饮料生产厂从英国进口一批设备零配件(检验检疫类别为R/),在上海入境,在上海口岸卸货时发现部分包装破损,该饮料厂应向(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残损鉴定 。
A.上海
B.贵州
C.上海和贵州
D.上海或贵州
答案:A
多选题
以下进口商品,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在卸货口岸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地点检验的有( )。
A.大宗散装商品
B.易腐烂变质商品
C.废旧物品
D.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
答案:ABCD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单选题
厦门一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货物,运抵香港后拟经深圳口岸入境并转关至东莞,该公司应向( )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
A、厦门
B、深圳
C、广东
D、东莞
答案:D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三、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证单。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签定;
(3)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位。
(5)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已经数/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9)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0)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1)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文件;
(12)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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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境货物报检
一、报检分类
分为: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
(一)一般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一致)
1、是指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证单的报检。
2、对于出境一般报检货物,在当地海关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出境货物通关单》向当地海关报关。
3、在异地报关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货主凭此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4、如果货物符合出口直通放行条件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凭此直接向报关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货主无须再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到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境换证报检(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
出境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判断题:
1、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该货物不实行直通放行),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答案:对
判断题:
广西某生产企业出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P/Q,该货物不实行直通放行),拟从广州口岸报关出口,该企业向广西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申请签发“货物调离通知单”。
答案:错,应申请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条”。
(三)出境预检报检
1、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合格的,签发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可凭此证申请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2、申请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一)报检时限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单选题:
1、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 )日报检。
A、5
B.7
C.10
D.15
答案:B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 )预报,隔离前( )报检。
A.60天、10天
B.60天、7天
C.30天、10天
D.30天、7天
答案:B
(二)报检地点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在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法律法规允许在市场采购的货物应向采购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3、异地报关的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制度的货物除外。)
判断题
广西某生产企业出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P/Q,该货物不实行直通放行),拟从广州口岸报关出口,该企业应向广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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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点记忆,09年要变动)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单选题
办理出境货物报检手续,以下单据中无须提供的是( )。
A.外贸合同
B.发票
C.提(运)单
D.装箱单
答案:C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1)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结果单和数/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应提供经密谋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境危险货物,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5)有运输包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7)预检报检的,应提供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预检报检货物放行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表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8)一般报检出境货物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报检时,应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标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
(9)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第四节 更改、撤消和重新报检
一、更改(重要考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4、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的事项和理由
(2)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交还原发检验检疫证单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多选题
因合同条款变更,报检人对已签发的证单提出申请更改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
A.更改申请单
B.在指定报纸上的原证单作废声明
C.变更后的合同
D.原签发证单
答案:ACD
二、撤消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单选题
报检后( )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检验检疫机构视为自动撤销报检。
A.10天
B.20天
C.30天
D.3个月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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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新报检:(重要考点)
领取了检验检疫证单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
判断题:
出口货物报检后,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应重新办理报检手续。( )
答案:错
单选题:
某公司在出口一批保鲜大蒜(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于2008年3月1日领取了《出境货物通关单》。以下情况中,无须重新报检的是( )。
A.将货物包装由小纸箱更换大纸箱
B.将货物进行重新拼装
C.变更输入国家,两国的检验检疫要求相同
D.于2008年5月1日报关出口该批货物
答案:C
解释:《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为,一般货物60天,植物和植物产品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于5月1日报关出口,已经超过了该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限。
第五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了解)
一、保税区
(一)报检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三)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1)从境外输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物,应当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3)参见教材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1)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3)(4)(5)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
二、出口加工区
(一)报检范围(与保税区一样)
(二)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三)检验检疫程序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入境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2、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1)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2)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
(3)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视同进口
①②③⑥与一般报检一样,
④属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
⑤属卫生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
三、边境贸易
(一)报检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
(二)报检程序: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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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09年新增)
一、残损鉴定
(一)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二)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重点)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重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①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②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③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④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5、其他要求(了解)
(三)应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一)报检范围(与残损鉴定的范围基本一样)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4、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记重、水尺记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衡器鉴重
(2)水尺计重
(3)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
(4)流量计重
(5)其他有关的检验项目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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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09年新增)
一、适用范围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但有些进出口商品除外:(重点)
1、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
2、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
3、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商品;
4、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商品。
二、管理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2、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三、企业申请的条件
需符合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有自己的品牌、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等条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2、申请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正式申请。
3、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进出口商品免验申请书、申请免验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1个月内做出以下书面答复意见:予以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5、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组成免验专家审查组在3个月内完成考核、审查。
6、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未获准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申请。
五、有效期及监督管理(重点)
1、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
2、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3、对已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5、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6、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
7、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期限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免验。
8、对不符合免验条件、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进出口等情形的注销免验。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第八节 复验
一、复验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
1、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2、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构只进行一次复验。
3、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选题:
某企业对某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属分支检验检疫局的出口货物检验结果有异议,企业可向()申请复验。
A.国家质检总局
B.该直属检验检疫局
C.该分支检验检疫局
D.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ABC
二、申请复验的时限和条件
(一) 工作程序
1、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实施复验——做出复验结论
2、工作时限: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三、应提供的单据(掌握记忆)
1、填写复验《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
四、复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单证不全的,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复验申请的费用(两种情况)
1、 申请复验的报检人按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 如果复验结论属原检验检疫机构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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