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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销员资格考试综合业务考试指导十一
发布时间:2010/8/8 11:48: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按照保险业的习惯做法,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并不是一概负责赔偿的,其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内所载的条款。当前,各国保险公司都按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分为各种不同的险别,供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把其保险的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按这种险别投保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又称负责单独海损。其责任范围除平安险所承担的损失外,还包括条款中列举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上述3种基本险外,投保人还可根据货物航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加保一项或若干项附加险。
  附加险是承担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分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and /or Rain Water Damage Risks,FRWD)、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 age in Weight)、钩损险(Hook Damage)、污染险(Risk of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or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or Heating)、包装破裂险(Loss and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 age of Packing)以及锈损险(Risk of Rusiing)。特殊附加险指战争险(War Risks)、罢工险(Strike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舱面险(On Deck)、拒收险(Rejection)和黄曲霉素险(Aflaioxin)等。
  附加险是上述3种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本身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项目投保,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加保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由于一切险实际上已包括了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因此,在投保一切险时,只需根据需要,加保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加保只适用于平安险和水渍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习惯对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所谓仓至仓条款,就保险期限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政党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上述保险期限,适用于除战争险以外的各种险别。至于战争险,则实行只负水面危险(Water Borne)的原则 ,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卸离海轮或驳船时炎止;如果不卸,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英国保险协会是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保险机构,其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上广为采用。在1982年以前,其保险条款,无论就名称、责任范围或其他方面,都与上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基本相同。但从1982年1月1日起,该协开始采用新条款。新的保险条款从名称到内容都有所改变,原来的3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已为ICC(C)险、ICC(B)险和ICC(A)险所取代,而其责任范围也进行了一些修改,比原来的险别更为清晰,明确。
  按照新的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3种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可归纳如下:
  (1)ICC(A)险。它基本上与原来的一切险相同,但在表述上采用除外责任的提法,即除不适航、不适货、战争、罢工外,对其他一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都予以承保。
  (2)ICC(B)险。承保由于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潮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外所造成的损失。原来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的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所造成任何整件的合损。也包括在(B)险之内。
  (3)ICC(C)险。只承保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抛货和共同海损牺牲。
  此外在附加险部分,协会货物条款把原属于特殊附加险的舱面险——浪击入海列入(B)险的范围;把原属于特殊附加险的战争险分立出来,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可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保险公司,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也会因险别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保险条款时,必须首先明确保险公司的名称,然后才商订适当的险别是否加保附加险。: [NextPage]
  租船订舱和装船
  当货物备妥,有关信用证经审核/修改无误后,出口合同履行即进入到租船订舱和装船的阶段,在按CFR和CIF术语对外成交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作为卖方,必须负责办理租船或订舱和装船的手续。
  一、租船订舱
  海洋运输的经营方式有班轮和租船两种。班轮运输是指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在固定的航线上,以固定的港口顺序,在各港口之间进行营运。为保证船期,提高竞争能力,班轮船舶一般设备较全、质量较高,其停靠港口均有自己的专用码头、仓库和装卸设备,并有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此外,班轮特别适宜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的运输,批量小、批次多,分属不同货主的货物,只要班轮有舱位,班轮公司一般都愿意接受承运,而且,从装载、运输、保管、照料直到卸载,都对货物的安全管理负责。因此,当出口货物的数量不大,不需要整船装运时,可以安排订班轮部分舱位运输。
  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不同,它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营运,运价也不固定,受租船市场供求法则的制约,船多货少时动价就低,反之就高。此外,租船厂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程租或期租。程租以整个航程为租期,按船东与租船人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按时到达装货港口,装船后开航到目的港卸货,卸毕即终止合同。期租是按一定期限租船,在租期内租船人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使用权。
  如果外贸公司出口的是大宗货物,如粮谷、饲料、矿砂、煤炭、石油、化肥、木材及水泥等,或数量较大的件杂货,那么就可以采用租船运输。如希望租用整条船,可以选用期租船或程租船;如货物不足一整船,就不宜采用期租船,只要与船东事先约定好,就可以租用一部分舱位。
  租船与贸易成交一样,也要经过若干个环节,它的一般程序如下。
  1、询租
  询租是租船人根据货运需要向租船经纪人或直接向船东发出租船单,使对方了解租方有什么货,需要什么船。询租内容要求简明扼要,一般包括货物名称、种类、数量、装货港、卸货港、交货期和对船舶或租船合同条款的特殊要求等。
  2、报盘
  租船单发出后,船东如有兴趣,就可以提出船舶租赁的主要条件,并规定接受的期限。谁先报盘并不一定,但通常都是船东首先报盘。
  3、还盘
  在租船过程中,报盘和还盘是交替进行的,就像交易磋商中的讨价还价,一般总要经过反复几个回合才能达成一致。还盘时,先要仔细审核对方报盘的全部内容,然后,决定哪些条件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哪些需要修改或添加,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明确。
  4、接受
  租船人如果对报盘内容无保留地同意并且按报盘所提出的要求传递到报盘人,即为接受。报盘时限届满后的接受,必须经报备用人再确认才能生效。附有条件的接受不是真正的接受,而是还盘。
  5、签约
  租船的各项条款洽妥后就要签订租船合同,如果是直接和船东成交,则由租船人自己签约;如果是通过租船代理人成交,则既可以授权代理人签约,也可以由租船人自签。代理人签约时,应说明代理人的身份,根据谁的授权和代理谁签约。一般在租船合同中船东一栏和租船人一栏内注明代表签约的代理人名称,以明确法律责任。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装卸港口,受载日和解约日,运费、装卸费的划分,许可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等。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船舶说明、使用范围和航行区域、租期、交船和还船、租金、停租及转租等。
  由于租船业务范围遍布国内、国外广大地区,不仅涉及面广、头绪多,而且情况复杂,任何一个运输承运人或货主都不可能亲自处理每一项具体运输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外贸公司一般将租船订舱的任务委托给货运代理人来代其办理。
  二、货运代理人
  外贸公司在加紧备货的同时,也可以物色货运代理人,以便将租船订舱这一艰巨任务委托给他代办。这是因为,货运代理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从事这项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方面的广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办事能力。他们不仅熟悉各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手续和法律规定、习惯做法等等,而且还精通国际贸易运输中各个环节的种种业务,与国内外各有关机构如海关、商检、银行、保险、仓储、包装、各种承运人以及各种代理人等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并在世界各地建有客户网和自己的分支机构。所以,委托货运代理人去完成一项运输业务,比外贸公司亲自去处理更为有利。
  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并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报验、交接、仓储、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他们与货主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在办理代理业务中,他们一方面以货主的代理人身份对货主负责,同时又以所提供的服务而收取一定的代理费。比较常见的货运代理有以下几种:
  1、订舱揽货代理。他们既可以代表货主向承运人办理租船订舱,又可以代表承运人向货主揽货,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构成承托关系的媒介。
  2、货物装卸代理。
  3、货物报关代理。携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等有关证件及出口货物报关等,代表货主向海关申报出口。
  4、转运代理。
  5、理货代理。
  6、储运代理。代表货主保管、整理货物以及对货物进行包装、提取等。
  7、集装箱代理。办理装箱、拆箱、分拨、转运以及集装箱租赁、维修等业务。
  业务范围较大、具有实力的货运代理人可以身兼数职,而业务范围小的货运代理人则可专门办理上述一项或两项业务。
  我国最大的货运代理公司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简称中国外运),它在国内有50多家分公司,400多个基层独立核算单位和60多个合资合作企业;在国外建立了20多个独资、合资企业和10多个代表处,并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百个港口或内陆城市有其代理。庞大的全球网络、雄厚的实力使中国外运成为我国经贸系统所属各进出口公司的货运总代理,同时也是许多新成立的工贸公司、技贸公司、地方贸易公司的货运代理。
  目前,我国的货运代理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的业务可以与中国外运交叉经营,而且一批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也陆续成立,并已发展到200多家。货主还可以委托租船经纪人在国内、国外租船市场代为租船订舱。
  三、租船经纪人
  租船经纪人又称为租船代理,他们的主要业务是按照委托人(船东或租船人)的批示要求,在市场上为委托人寻找货运对象或合适的运输船舶,从中收取佣金。除此之外,他们还向委托人提供航运市场行情、国际航运动态及有关资料,斡旋于船东和租船人之间,为他们调解纠纷,以取得公平合理的解决。中国租船公司是我国最大的一家租船代理,该公司受外贸公司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国内外租船市场,为委托人洽租所需船舶的舱位。
  四、租船市场
  租船市场是进行租船交易的场所,在那里,船东、租船人、租船经纪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租船经纪人的作用相当重要,大宗交易往往是通过他们达成的,因为他们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东提供询租消息及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到合适的洽租对象。国际上最大的租船市场是伦敦租船市场,其成交量约占世界总成交量的30%以上,其货船成交量居该市场第二位。北欧的租船市场分布在奥斯陆、汉堡和斯德哥尔摩,那里大多经营专业化的高质量船舶如冷藏船、滚上滚下船、液化石油气船等。由于租船是国际性的业务活动,船东和租船人分布各地,租船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了,因此,现代租船市场并不一定要有固定的场所,只要是有船集中供租的地方,都可以成为租船市场。
  五、委托中国外运租船订舱的简要程序
  1、外运公司每月定期发布出口船期表,表内列明航线、船名、国籍、抵港日期、沿途停靠港口、截止收单期、受载日期、开航日期等,供外贸公司作为租船订舱的参考。
  2、外贸公司根据船期表,结合货物出动运分析表要求,填写托运单,一式七份(其中第三联、第四联分别作装船单和大副收据),连同提取货物的出仓单,在截止收单期前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托运单是指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它又称为订舱委托书,其内容有托运人、船名、目的港、货名、标记及号码、件数、重量等项,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配载提供参考。
  3、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会同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或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亦或中国租船公司,根据配载原则,结合船期、货物性质、货运数量、目的港等条件进行考虑,认为合适可以接受后,在托运单上签章,退回托运人一份,此时,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业已成立。
  4、船舶和舱位确定后,外运公司将托运单一联交外轮代理公司签发装货单。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它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提出的托运申请后,发给托运人或货运代理人的凭证,同时也是命令船长将单上货物装船的单证。托运人还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
  5、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或整舱载运的,或需用专门舱位的货物,如冷藏舱、通风舱、油舱、散载舱等,应事先与外运公司洽商,以衔接装运船只。
  6、货物装船之后,船长或大副便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至此,租船订舱乃至装船都已完成。如按CIF条件成交,外贸公司在装运前还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待货物装船完毕后应向买方发装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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