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1941年英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
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术语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市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灭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其他出口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此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业务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人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变形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是为了表明在程租方式下,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术语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唯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表述形式。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或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
(三)G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买卖双方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应当指出,在CFR术语后面加列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在程租方式下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纽约”)以及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必须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PT、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合同规定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2000年通则》对CIF合同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金额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期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CIF的变形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在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程租方式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定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ex tackle”(吊钩下交货)字样。如卖方不愿负担卸货费,在商定合同时,可要求在CIF术语后加列“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字样。
在CIF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在CFR术语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在程租方式下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四、对FCA术语的解释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交货问题
《2000年通则》规定,在FCA术语下,卖方交货的指定地点如是在卖方货物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点是在任何其他地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如没有约定具体交货地点,或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卖方可以选择最适合的地点交货。
2.关于运输合同
《2000年通则》中的FCA术语,应由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通则》又规定,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协助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3.FCA与FOB的异同点
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F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而定,其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术语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应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4)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有关关税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起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由卖方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办理货运保险和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的地点。
3.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同属C组术语,按照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无须保证到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六、对CIP术语的解释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按《通则》规定,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接CIP术语成交,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照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金额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照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三)FCA、CPT、CIP与FOB、CFR、CIF的比较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与FOB、CFR和CIF三种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又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FCA、CFR、CIP三种术语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风险均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做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程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船费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船费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程租船装运,卖方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船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费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均已明确。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NextPage]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因为保险条款与价格条款有着必然的联系,所以采用不同的价格条款,投保人不同,保险条款的订立方法亦不相同。
1.在以EXW、FAS、FOB、FCA、CFR、CPT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保险条款可作如下规定:“保险由买方办理。”(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
2.在以DAF、DEQ、DES、DDU、DDP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保险条款可作如下规定:“保险由卖方办理。”(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3.在以CIF或CIP贸易术语签订合同时,保险条款须明确规定投保人、投保险别以及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和保险适用条款,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时间。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也可根据国外客户要求提高加成数。
保险金额的加成、保险险别的选择和适用的保险条款,都需在合同中作相应规定。在CIF、CIP合同中,保险条款可作如下规定:
“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按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n-ti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1,1981)。
保险金额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价格×(1+投保加成率)
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我方负责投保。我方出口企业在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确定运输工具和装运日期后按规定格式填写投保单,送交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计收保险费的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举例]中国A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数量1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卖方按发票金额加10%投保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3%和0.2%。试计算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多少保险费?
解: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
=1000×100×(1+10%)
=110000(英镑)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10000×(0.3%+0.2%)
=55(英镑)
答:A公司的投保金额是110000英镑,应付55英镑的保险费。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OB、CFR、FCA、CPT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买卖合同,由我方负责投保。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按照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视为办理了投保手续。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保险单据可以背书转让。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预约保单。
1.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其正面内容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保险标的、运输标志、运输工具、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币种和金额,出单日期等项目;背面印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国内保险公司大都出具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在出立保险单后,被保险人如需要补充、更改保险内容,保险公司可应被保险人的申请,出具修改保险内容的凭证——批单,该批单必须粘贴在原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保险凭证的内容,除背面未印有详细条款外,正面内容与保险单相同,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信用证保险条款中,一般都规定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均可接受,但信用证如规定提交保险单,则议付行不接受保险凭证。
3.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
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它规定了总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种类、总保险金额、航程区域、运输工具、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保险结算办法等。在这个范围内的被保险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装运时,应及时将装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并缴纳保险费,即完成了投保手续。
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单适用于进口货物保险,这可以防止漏保或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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