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代理报检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方可在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
判断题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答案:错
一、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一)资格要求
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掌握记忆)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每个与报检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二)注册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单位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11、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审核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1、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
2、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才颁发新证。
(二)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1、 时间: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
2、要提交的资料:(掌握记忆)
(1)《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审结果:
(1)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 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建议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三)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09年新增)
检疫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以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为依据,实行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
A级、B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C级、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采取加严管理
第二节 代理报检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方可在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
判断题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答案:错
一、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一)资格要求
1、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2、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掌握记忆)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每个与报检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二)注册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单位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声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7、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申请单位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10、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11、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审核合格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1、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更改申请表》。
2、如果更改的信息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把原注册登记证书收回,然后才颁发新证。
(二)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1、 时间: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
2、要提交的资料:(掌握记忆)
(1)《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2)《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许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年审结果:
(1)合格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 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建议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三)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09年新增)
检疫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以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为依据,实行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
A级、B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C级、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采取加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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