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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业务基础知识》考试精讲(14)
发布时间:2010/9/1 16:32:4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1)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2)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4)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协议时,必须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进口电池产品
  1、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
  2、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监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有效期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五)成套设备(09年新增)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六)进口医疗器械(09年新增)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供分类管理申请。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况、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的相关规则以及进口检验管理的需要等,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60日内公布。
  4、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5、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
  (2)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认证证书;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4)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检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7、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时明确使用地,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实施。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8、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实行入境验证,查验证单,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9、用于科研及其他非作用于患者目的的进口旧医疗器械,经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口。禁止进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旧医疗器械。
  10、进口捐赠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1)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当未经使用,且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的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2)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禁止夹带列入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3)、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者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的备案。
  (4)国家质检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5)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向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6)检验检疫机构凭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
  (7)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人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09年新增)
  禁止进口和出口以氯氟烃物资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从2007年9月1日,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在进口上述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相关机电产品时,进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制冷剂的书面保证以及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符合性确认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节 入境汽车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运输工具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不属于入境汽车的报检范围。
  进口机动车辆必须先报检,经检验合格后发给证明,才能向交通车辆管理机构申报领取行车牌照。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3、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
  4、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5、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
  6、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7、从2008年3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入境验证管理。进口机动车辆设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禁止进口。
  二、进口汽车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 直接从国外进口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时),提供:
  (1)报检单、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
  (2)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3)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4)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5)有关技术资料。
  2、通关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或进口机动车辆报检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第九节 入境石材、涂料
  一、报检范围:进口石材和涂料
  二、石材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符合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3、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多选题
  某公司进品一批大理石(检验检疫类别为M/),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
  A.进出口应办理备案手续
  B.应在货物入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C.如无法提供石材说明书,检验检疫机构将不受理报检
  D.检验检疫机构对该批货物实施放射性检测
  答案:BD
  三、涂料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一)登记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2、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
  (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2、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次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性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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