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名称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SFDA: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③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
④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
①药品检验机构(中检所、药检所):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②SFDA直属技术机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SFDA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1)职责调整
①继续承担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②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③划入卫生部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2)主要职能
① 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② 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③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SFDA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主要职责为
① 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和复验工作。
② 负责标定和管理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③ 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并提供质量公告的技术数据。综合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和技术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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