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检员 >> 正文
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知识》精讲(11)
发布时间:2010/9/2 10:29:18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第十一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第一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参见教材46页。

  (2)植物检疫审批

  包括: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植物栽培介质

  无须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参见教材47页。

  (3)特许审批

  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参加教材144页)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重点)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T、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2、审批要求(重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重点)

  (一)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特殊情况(如一次有效)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中标明的期限为准。

  2、农业部门或林业部分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中的收货人以及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核销完毕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多选题

  进境动物产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应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情况有( )。

  A.变更进境物的品种

  B.变更进境国家

  C.变更进境物的数量超过5%

  D.变更进境口岸

  答案:ABCD

  第二节 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2、包括的范围:(重要考点)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发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

  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前,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2、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参见教材148)

  3、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四、到货检验

  1.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

[NextPage]

 第三节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了解)

  二、主管部门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三、登记备案的申请

  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涂料进口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的资料。(了解)

  3、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

  5、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6、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四、备案登记有效期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五、进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

  同一品牌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若出现抽查不合格,则对该品牌、型号的进口涂料实施逐批抽取样品进行专项检测,至连续5批抽查专项检测合格后,再按照原定比例抽查。

  六、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机构吊销《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1、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累计两次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3、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累计3次不合格的。

  备案机构定期将备案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节 进出口电池产品检验监管备案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二、主管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督工作。

  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3、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负责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三、申请程序

  1、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的材料(了解)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1)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四、有效期及备案管理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到原签发机构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NextPage]

第五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列入法检目录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出口质量许可)。主要有:机械产品、轻工机电产品、陶瓷产品、纺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烟花爆竹、冶金轧等(商品种类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公布的为准)。

  为避免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

  (一)适用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产品范围是列入法检范围的玩具产品。

  (二)申请程序

  出口玩具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申请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直属局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能证明符合有关规定的资料。

  (三)审核及许可

  1、玩具质量许可的模式为:型式试验十企业审核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

  对首次申请注册的企业,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成立质量体系审查小组,对企业按有关要求实施现场考核。

  对已获得CCC认证证书的企业,原则上可换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其中对于产品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

  2、在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之日起10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依赖于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得以保持。申请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出口质量许可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企业不得非法转让、使用证书。

  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吊销其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

  4、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和出口品牌经销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严重投诉、可能或已经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时,应首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获证企业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

  5、获证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在恢复出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相关产品。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一)申请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4、考核完成后,直属检验检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管理(重点)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企业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一年内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2)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3)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限期改进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4)转让《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的。

  第六节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出口食用动物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

  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三、登记备案

  1、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

  2、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了解,参见教材152页)

  3、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直属检验检疫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核受理申请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并按申请的饲料及添加剂品种抽取样品并封样。

  5、申请单位将封存的样品送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检测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和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部门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6、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实地考核和饲料样品检验合格的饲料生产企业,给予登记备案,并颁发《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

  四、监督管理(重点)

  (一)

  1、《登记备案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生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据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2、已取得《登记备案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内容时,应提前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检验检疫机构对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4、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

  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