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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三法2002年-2015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
发布时间:2010/9/25 0:50: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AD.
  解析: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2005年)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答案:AD
  详解: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接受国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主要表现为: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庇护人;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3)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因此,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而皮某的行为并不违背其义务。因为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多党执政,因此许多在野党都是反对党,购买这些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是外交人员了解搜集驻在国有关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因此,A正确,B错误。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一般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开始享有至其离境后终止,在此期间,即使外交官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驻在国可以向其派遣国抗议或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不立即剥夺其外交特权与豁免。故C项不正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因此,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当然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故D正确。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BC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C
  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NextPage]   (2004年)
  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 C.
  解析: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本题中,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公约,因此,乙国无引渡义务,A项错误。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来的权利,因此,对于那些人给予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要给予庇护的义务,所以B项错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国既可以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可以不将其引渡给甲国。因此,本题所述情形下,C 项当选。在国际法上,一国不能以国家名义在另一国法院对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9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 ABCD.
  解析: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战争法规则。《日内瓦公约》第2条规定:“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约束。”也就是说,公约的规定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且正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所以C项错误。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 AD.
  解析:本题是直接法条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 条明文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故本题选AD.
  92.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点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 第14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本题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故无从确定其法律适用问题;甲和乙国籍相同,故可以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即甲国法,A项正确;甲和乙在中国上海均有住所,也可以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即中国法。故本题选AD.
  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 BC
  解析:本题考点为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倾销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条件。而倾梢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另一方面,非倾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梢。故正确选项为BC.
  9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答案: BC.
  解析:本题考点为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负责。《海牙规则》 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 项,依第4 条第2 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钾;(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协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 )包装不当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 )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根据以上第(13 )项规定,C 应选;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故B 项应选。
  95.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有关非违反性申诉与违反性申诉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非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无需证明被申诉方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条款
  B.违反性申诉中,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造成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
  C.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但需对申诉方作出补偿
  D.如申诉方的非违反性申诉成功,被诉方应撤销或废除被申诉的措施
  答案: AC .
  解析:关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23 条规定了三种争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惊解》 对这三种类型作了进一步的阐释。① 违反性申诉。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② 非违反性申诉。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③ 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案件。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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