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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三法2002年-2015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3)
发布时间:2010/9/25 0:54: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2003年)
  92.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案:C.
  解析: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故AB项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93.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案:C.
  解析: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中规定,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故选C.
  94.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答案:C.
  解析: 我国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95.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 ,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案:CD.
  解析: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CIF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CIF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交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所以,本题中,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上海是不对的,不应选。B项中美国西部装运工人罢工,不构成不可抗力,所以不选。
  96.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案:C.
  解析: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中通常有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其中托收行是指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国内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代收行指受托收行的委托,道理托收行直接向汇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所以,A项正确。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②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③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④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所以,B、D两项正确。因为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甲公司不能直接起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C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题中,秦某虽然是美国人,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中国法,所以本题真的正确答案是B、D两项。
  99.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
  解析:《民通意见》第190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其在我国只是临时居留,因为其是美国人,根据上述规定,应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所以本题DE 正确答案是A、C两项。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AC .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故选A、C项。 [NextPage]   (2002年)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答案:ABCD .
  解析:在国际法上,国家行使管辖权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国籍原则、领土原则、保护性原则、原则管辖权。其中所谓保护性原则是指在国外犯有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引渡是国家间司法协助行为,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条约且条约明文规定了相互引渡的义务。在本题中,甲国人贾某贪污中国某国有企业驻该国办事处的公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中国利益,对此中国依据保护性原则当然有管辖权,同时如果该行为亦触犯甲国刑律,甲国对其享有属地管辖,可能构成管辖权的重合,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享有的管辖权并不代表管辖权就一定能实现,只有当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或通过国家间的引渡保护性管辖才能实现。行为人贾某从未到过中国,不可能被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直接拘捕,而如果其同时触犯甲国刑律被其司法机关逮捕,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甲国法院优先对该案有管辖权,中国只能请求甲国引渡,不能派人到甲国去抓人,故选项C错误;但是中国与甲国既无引渡的双边协定,是否引渡就完全由甲国自行决定,根据“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甲国引渡贾某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虽然贾某在乙国也参与伪钞犯罪活动,假设甲乙两国之间存在引渡的双边协定,但依据引渡的国际公约与惯例,乙国作为请示引渡国,引渡成功后只能在本国以伪钞罪对贾莱进行审判,若以他罪名审判惩处或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必须经原引出国同意,所以中国通过第三国途径引渡贾某也不可能,选项B错误;另外在刑事司法领域,国际法上尚无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故D项错误。
  94.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报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进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答案:ABC .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有关规定,外交人员的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人员也免除作证义务。然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做出这种放弃的权利。本题中,A项错误,因为管辖豁免的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同样,B项中外交人员有免除作证的义务,放弃这种特权由派遣国明示作出。C项错误,因为放弃豁免权应明示作出,甲国未答复视为不放弃。
  95.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行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答案:C .
  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抚养是作广义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C项正确。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小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答案:CD ,
  解析:国际常设性仲裁机构有三种:(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即是指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建立在某个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之下,不属于任何国家,具有固定组织形式、仲裁地点、仲裁规则和一定数量仲裁员和完整的办事机构及行政管理制度的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即设立在一国内的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如伦敦国际仲裁院。(3)专用性常设仲裁,即设立于某一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案件的仲裁机构,如伦敦黄麻协会。
  此题是2000年多选题的原题,可见司法考试试题会有重复,因此复习历年真题对考试拿分非常有帮助。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答案:AB .
  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关于继承,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关于物权,一般原则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此选AB.
  98.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答案:BCD.
  解析: WTO区别于原关贸总协定(GATT)的一大亮点即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1)调整范围已不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原来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纺织品方面发生的争端,(2)该机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大大提高了效率,(3)实行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即只有全体不赞成,才能予以否决。加快了裁定做出速度。所以应选BCD.A项混淆了关贸总协定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的差别。
  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 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ABD .
  解析:倒签提单是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倒签提单是种欺诈行为,为这种行为出具保函是无效的。承运人倒签了提单,实际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具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装船。而实际装船时间为2000年1月20日。在甲公司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因而属于倒签提单,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A、B项正确。FOB交货方式表明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物越过装运船舷时转移。本题中,卖方甲公司在买方乙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由指定的船只上,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船舷后由卖方甲公司转移给买方乙公司,所以,D项正确。FOB术语下双方都无投保义务,即使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但对合同延迟履行的风险一般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所以不应选C项。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答案:ABD .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遵守《尼泊尔公约》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在专利方面对任何动植物可不授予专利,然而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以专利形式或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还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面,协议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因此答案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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