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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5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多选题真题解析(2)
发布时间:2010/9/25 1:00:1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2008年·四川)
  88.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代中国的律师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发展方面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B.法官职业要求慎独,以免影响中立审判
  C.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进行刑事诉讼
  D.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
  答案:ABCD
  解析: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制定在服务社会、化解纠纷、维护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进程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A项说法正确。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谨慎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单独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影响中立地位。因此,B项说法正确。
  在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国家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有的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有的则设在法院。主要认为是进行刑事诉讼。因此,C项说法正确。
  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因此,D项说法正确。
  89.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解和看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
  B.司法公正要求裁判者与裁判的结果没有利益相关性,否则不可能客观、中立地解决纠纷
  C.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权
  D.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处理
  答案:BCD
  解析: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
  公正意为“二极端之中道”。即判决在诉讼两道之间不偏不倚。这种不偏不倚的状态只能由以下两种情况促成:(1)裁判人员与案件利益无相关性;(2)司法官的情感自控性。因此,B项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平等的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充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因此,C项说法正确。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具有正确性,而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做出恰当的处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
  【注】:本题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BCD,根据上述解释和2008年教材上的相关内容来看,网校认为A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BCD.
  90.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
  A.王说: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判断:这个说法正确
  B.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判断:任法官的说法正确
  C.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判断:对马某的处罚正确
  D.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判断: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曾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说法是正确的。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B项中实际8人出席已经超过了13人的半数,可以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此,C说法正确。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C项说法正确。
  《法官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D项中,何庭长在家以审判的案件为例为自己的儿子讲解法理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范围,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2007年)
  8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
  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D.政协委员
  答案:AB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B、C是正确答案,D项错误,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88.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
  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
  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
  D.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同时出现在某研讨会上
  答案:A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所以,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该行为是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A项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不禁止配偶从事律师职业。因 此,B项不当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因此,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将败诉的做法违反法官职业道德,C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的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只要这些活 动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因此,D项不当选。
  89.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
  A.依据事实、证据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主张全部免除委托人的担保责任,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
  B.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讨论案情时表示:“如果此案交给我办,至少能追回一百万元”
  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与被告人见面、详细查阅案卷、调查证据后,被告人尚有犯罪疑点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让被告人无罪释放
  D.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向当事人提出案件很难胜诉,建议当事人争取和解
  答案:BC
  解析:《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90.律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下列情况中,律师的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在庭审中出具了委托人提供的包含有商业秘密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证据
  B.将十年来办结的案例汇编出版,其中包含了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
  C.发现委托人正在进行的行为将会发生致人伤亡的严重犯罪,立即将此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D.代理海关关税事务时发现委托人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确信自己将被无辜地牵涉其中,遂将情况向有关单位反映
  答案:AC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另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第57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本题中,A项是委托人授权公开的信息,C、D两项则属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CD. [NextPage]   (2006年)
  87.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C.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创建的,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
  D.按照对司法特性的理解,我国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
  答案:BD
  解析:在中国古代,虽没有司法的概念,但实践中是存在司法活动,故A错误;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故B正确;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本国和他国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创建的,故C错误;司法包含着最终裁决的意思,故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时也具有终局性,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88.某开发商以其员工和关系人的名义冒充客户,虚构了250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收入证明和首付款证明,骗取个人住房贷款7亿多元。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甲和乙作为银行按揭的主办律师,对数百份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名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作调查,就向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具备偿还贷款能力。检察院在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开发商的同时,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起诉了甲和乙。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只有其客户才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
  B.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
  C.如果甲和乙构成了该项犯罪,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D.如果甲和乙构成的是过失犯罪,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答案:AD
  解析: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违反敬业尽职义务的,其客户、律师事务所都有权向律师协会投诉和向法院起诉。故A错误;律师收取费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费予以没收。故B正确;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律师职业证书。故C正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而且保险公司一般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89.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C.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与法律监督之间在根本点上不存在矛盾
  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答案:CD
  解析: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一项审判基本原则。一是可以对裁判一方的权力实施有效地限制;二是可以防止裁判一方先入为主和产生预断;三是有利于控审双方职能在行为方式和心理倾向上的分离,从而保证控审职能真正分开;四是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在审判中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诉讼职能的相对平衡。故A正确;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故B错误;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仍应当接受机关、团体、公民的监督。故C正确;审判及时原则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案,不拖拉,该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9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哪些表述存在错误之处?
  A.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B.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除非法有例外规定,没有在庭上口头调查过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C.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
  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检察院有批捕权、法院有决定批捕权,只有检察院有公诉权。检察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故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B正确。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通信权、查阅复制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等权利,检察院应当对律师的这些权利加以保障。故C正确。
  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但也有例外的存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2005年)
  88.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答案:ABCD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所以A项应选。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所以B项也应选。第24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所以C项应选。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以D项也应选。
  89.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7条,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专业领域和专业特长。据此,张律师广告中关于专打刑事诉讼官司介绍没有问题。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21条,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张律师称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违反该条规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66条和第67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张律师称其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胜诉率在90%以上,并称有把握争取改判,构成“虚假承诺”、“误导”。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7条,律师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在本案中,张律师提议,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这很显然违反上述规定。
  张律师暗示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53条关于不得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规定。
  综上,选项ABCD应选。
  90.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律师袭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答案:A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所以A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5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所以B项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45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所以选项CD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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