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一、定点零售药店和处方外配的界定
1.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2.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
1.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3.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三、外配处方管理
1.外配处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2.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
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4.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5.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管理
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的原则
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条件: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基础上遴选。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三、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证与急救、抢救除外)。
6.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
分为甲类目录(必需、价低)和乙类目录(选择使用、价略高)。
西药、中成药目录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药品。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的支付原则
1.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例:(B型题)A.从国家基本药物中遴选出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药品
B.从国家基本药物中遴选出来,在省市范围内使用的药品
C.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D.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E.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略高的药品
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是指(E)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是指(D)
例:(B型题)A.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B.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C.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D.使用口服泡腾剂所发生的费用
E.使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所发生的费用
3.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的是(B)[NextPage]
4.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的是(A)
例:(B型题)A.《国家非处方药目录》 B.《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目录”
C.《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
D.《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目录》 E.《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5.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略高的药品,纳入(C)
6.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纳入(B)
7.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进行调整的药品目录是(C)
8.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付费的药品目录是(C)
例:(B型题)A.中成药 B.中药饮片 C.口服泡腾剂 D.血液制品 E.中药材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9.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是(A)
10.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是(B)
1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均有列入的药品是(A)
12.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需要时,才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药品是(D)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一、广告准则
1.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和内容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微、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的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3.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1)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2)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
4.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广告的审查
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查的规定:(1)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2)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法律责任
1.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责任:
(1)处罚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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