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类精神药品:7日常用量
(3)毒性药品:2日极量
(4)一般处方:7日用量;急诊处方:3日用量;(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2.处方保管
1年(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2年(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店中的普通处方)、2年以上(药店的外配处方)、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3.各种记录的保存年限
(1)经营企业中(GSP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批发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购进记录、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质量跟踪记录等);3年(退货记录)
零售企业——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购进记录)
(2)GMP中(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未规定有效期的保存3年
另:物料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
(3)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
(4)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医疗机构制剂,发生不良反应者的病历和有关原始记录——保留至少1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帐册——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疫苗的各种证明文件(批检合格证明、通关单等)及购销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限期2年
4.有效期
(1)5年——“三证”,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GMP、GSP、GAP证书(新开办企业为1年),各种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档保存,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3年——执业药师注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国家基本药物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5.ADR监测管理办法中的ADR报告时限与报告范围
每季度(一般情况)、15个工作日(严重、新的,药事单位报告省级)、3天(严重、新的,省级向国家报告)
报告范围:新药监测期内、首次进口5年内——所有不良反应(并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新药监测期已满、首次进口满5年——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6.药品法及实施条例中
(1)行政强制措施——7日内(行政处理决定)、15日内(需要检验的)
(2)紧急控制措施——5日内(组织鉴定)、15日内(行政处理决定)
(3)10年内(76条一款)
(4)30日内(审查企业筹建、验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新开办企业申请认证)
15日内(零售企业验收、决定变更许可证)
(5)6个月(申请换许可证、药品再注册)
(6)新药的监测期——不超过5年
7.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3日、7日
行政复议期限——60日
行政诉讼期限——3个月
8.刑法第141、142条
3年以下或者拘役,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无期(死刑)[NextPage]
二、机构及其职责
1.发展与改革部门——宏观经济管理、药品储备与调度、药品价格管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审查定点医院、药店资格,医保药品目录制定、给付标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如:确定定点医院、药店,与定点药店签协议,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广告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回扣等行为的监督与处罚
4.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规章;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国家药物政策等
另有:负责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及ADR监测有关问题,包括: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审查同意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省级)、医疗机构中的ADR报告工作、加强医院合理用药的管理(卫生部)、与SFDA共同发布有关ADR政策规章及共同确定专业报刊(卫生部)、与省药监局共同规定常用药和急救药(省级)。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如:药品注册(审批药品临床和上市、药包材、药品标签及说明书等),药品国家检验(批检、强制性检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OTC目录、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审批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等等。
(还监督管理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保健品的审批等。)
6.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如:发药品生产、批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审批药品广告;执业药师注册;药品企业GMP(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SFDA规定的生物制品由SFDA负责认证)、GSP认证;批准药品委托生产(注射剂,疫苗、血液制品以外的生物制品和跨省的由SFDA审批);审批医院制剂及其药包材;审批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审批疫苗批发;制定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地方标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的审批(其中通过批发的情况由SFDA审批,自身网站与零售的情况由省局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审核;等等。
7.地市级或县级药监部门——核发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批准城乡集贸市场售OTC(县级);批准普通商业企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地市级);
8.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
9.SFDA药品审评中心(CDE)
10.SFDA药品评价中心(CDR)
三、有关人员要求
1.GMP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1)生产(配制)、质量部门负责人——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不得互相兼任
(2)生产、质量负责人——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GSP及其实施细则中
(1)批发企业:
质量负责人——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大中型中级及以上,小型初级,工程师亦可)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执业药师或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同上)
质量管理人员——药师以上或药学中专以上,不得兼职,培训、考核
(2)零售药店:处方审核人员——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
质量负责人——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大中型药师及以上,小型药士)
质量管理人员——药师以上或药学中专以上,不得兼职,培训、考核
四、GMP附录中洁净室、同一批的规定
1.洁净室
(1)温湿度、照明:18℃~26℃,45%~65%;主要工作室照度宜为300 Lux。
(注意区别GSP中:冷库2℃~10℃,阴凉库不高于20%,常温库0℃~30℃,相对湿度45%~75%。)
(2)100级
大容量注射剂的灌封;非最终灭菌的注射剂的灌装、分装、压塞;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非最终灭菌的注射剂的配液;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生物制品的生产;前面药品的药包材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无菌原料药的暴露环境。
(3)10000级
最终灭菌的注射剂的稀配、滤过、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非最终灭菌药品的配液;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生物制品的生产;前面药品的药包材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
(4)100000级
最终灭菌的注射剂的浓配;无菌药品的轧盖;非最终灭菌的口服液体制剂的暴露工序;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眼用药品的暴露工序;直肠以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5)300000级
最终灭菌的口服液体制剂的暴露工序;口服固体药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药品的暴露工序;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非无菌原料药的暴露环境。
2.同一批
(1)大、小容量注射剂——同一配液灌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
(2)粉针剂——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批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
(3)冻干粉针——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
(4)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品
(5)液体制剂——灌装(封)前经最後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
(6)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
(7)间歇生产的原料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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