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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课堂辅导:溢卸或误卸
发布时间:2011/10/14 17:55: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溢卸或误卸、放弃货物、超期未报货物
  (一)溢卸或误卸货物
  1、含义:
  (1)、进口溢卸货物: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多于进口载货清单货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2)、进口误卸货物:指运境外或境内其它地点的货物,在本港(车站)卸下。
  2、报关程序
  注意第2点和第5点。
  (二)放弃货物
  1、含义:
  指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2、范围: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3、放弃进口货物变卖价款的处理
  放弃进口货物,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进口货物所得的价款,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假如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分摊。
  (三)超期未报货物
  1、 含义:
  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 范围:
  3、 处理
  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
  (4)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单选题
  1、误卸、溢卸、放弃及超期未报货物,海关均可依法变卖处理,但前提条件各不一样,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定,当事人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或退运手续的,由海关变卖处理
  B、因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收货人申明放弃的货物由海关变卖处理
  C、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即为超期未报货物,由海关变卖处理
  D、保税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三个月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复运出境或其他海关手续的,由海关变卖处理
  答案:B [NextPage]
  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进口申请
  (1)特定减免税备案登记特定企业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特定减免税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特定用途减免税申请
  (1)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国内投资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2)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科教单位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科教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经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4)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人。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专用仪器、专用生产设备以前,应当持凭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批准文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福利或康复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接到海关总署审批通知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单位。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自海关签发该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证一批”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阶段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报关阶段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阶段,由进口申报、陪同查验、缴纳税费、提取货物这4个作业环节构成。这4个作业环节的一般操作步骤,读者可以参见本章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中的有关内容。
  但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的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具体手续还是有所不同的。
  2.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的基本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调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但对某些外商投资和某些许可证件千类,国家规定有特殊优惠政策,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件。报关单位可以参考本节前述内容对规定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件的,则不必向海关提交。
  (3)特定减免税货物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但海关对这些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海关县管手续费。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一般要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但对某些货物根据规定可以多子征收。读者可以参见本书第六章的有关内容。
  (4)填制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单时,报关员应当特别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的填写。“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长编号,错写12位长练号将不能通过海关计算机逻辑审核,或者在提交纸质报关单证时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审单。
  (三)申请解除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根据不同的品种,在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后,原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人应当向原签发征免税证明的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特定减免私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以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出售、转让、放弃,或者企业破产清算的,必匆向海关申请提出有关解除监管的申请,办理海关的结关手续。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自海关放行进口之日起,船舶、飞机和建筑材料满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满6年,其他机器设备和材料满5年的,原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沟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至此,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要求解除监管的,主要是为了在国内销售、转让、放弃或退运境外。
  特定减免税货物,这里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当先向原审批进口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持凭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补缴进口税费的手续。海关按照使用时间折旧估价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即可将原减免税货物在国内销售、转让。
  企业如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企业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也应当先向原审批进口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持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入法律程序清算、变卖、拍卖处理其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后,凭税款缴纳证签发解除监管证明。如该货物已经改变其进口时状态,经海关实际查验并做查验记录后,也可照此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对进入法律程序清算、变卖、拍卖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如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原进口时未申领许可证件的,海关凭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国家法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予补办进口许可证件,按规定补缴税款后,签发该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4.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 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补税。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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