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海关统计范围(掌握)
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减少的货物;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1)我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
(2)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3)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4)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5)国际援助物资或捐赠品。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
(2)暂时进出货物;
(3)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及货币用黄金、
(4)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
(5)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6)退运货物
(7)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
(8)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扑捞的水产品
(9)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
(10)中国籍或外国籍运输工具在境外添加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
(11)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广告品;
(1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
(13)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