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
(1)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管。。
(2)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A)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1年。.物流中心(B)型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4)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移做他用等处理。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的报关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是同一主
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
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
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
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