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评估(适当了解)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分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二大类,其中通用分析指标有5个: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资产类。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 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评估对象选择的方法: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
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1.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3.分析和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的,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
4.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其他需要立案的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
5.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建议;分析报告与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也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 [NextPage]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账务健全,根据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征税;
2.查定征收:账务不健全,但能控制材料、产量或者进销货物,由生产能力查定产销量;
3.查验征收:账务不健全,但能查实商品、产品的销售量,然后根据市场单价确定应税收入;
4.定期定额征收:小型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额、利润额征税;
5.代扣代缴:重点是扣,即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代扣税款;一般用在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和营业税的代扣项目上;
6.代收代缴:重点是收,即由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在收款时代收,一般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使用。
7.委托代征:税务机关核发代征证书,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零散税款。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可以不设账的;
(2)依法应当设账但未设账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4)虽设账,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
如果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收付,减少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3.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
无照经营的,工商处罚,税务补税。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提条件:税务局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纳税期前责令缴纳,限期内有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等迹象,税务局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6.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拒绝或者无力提供担保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税; 2.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的税款
批准人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 相同
具体措施
1.冻结纳税人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1.书面通知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不可保全或者强制的范围
1.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护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2.扶养的范围含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3.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包括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4.维持生活必需的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
5.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保全和强制(但如果与4冲突的,按4处理) 相同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有关对于税款征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B.税务机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主要针对纳税人未缴税款,不包括其未缴纳的滞纳金
C.个人惟一住房不在强制执行范围内
D.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纳税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B,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选项E,纳税强制执行措施由税务机关执行。
【例题·简答题】(2010年)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 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 500元的一批服装。扣除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 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
1.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2.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正确答案』
(1)甲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甲某的行为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准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所未经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理。
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 000元,而税务机关扣押了甲某价值1 500元的一批服装,显然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价值偏高。
③《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所一是未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二是未按参照同类的价格,未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7.阻止出境
对象: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要扩大范围,例如普通财税人员是不适用这条的)。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由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易出多选题)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关系:看先后顺序,欠税发生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5.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如果没有报告,也没有缴清税款,怎么办?它就按“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原则处理:
1.合并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2.分立的,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分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机关可行使代位权、撤消权。
【例题·单选题】(2010考题)甲公司与乙商场采用新设丙公司的方式进行合并重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乙商场未缴清的税款,应( )。
A.由丙公司继续履行,甲公司股东和乙商场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B.由乙商场股东继续履行,甲公司股东和丙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C.由丙公司继续履行,乙商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由乙商场股东继续履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六、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就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及其他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的活动。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补充提示: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上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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