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4)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业务,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人或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其应缴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