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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1/10/25 19:54:5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经济特区的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挤开发区和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上述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鼓励再投资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优惠:(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2)追加投资行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的。
  4.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我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在此基础上,还享有以下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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