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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经济师辅导: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11/10/27 19:52:0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我国初级经济师考试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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