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NextPage]
五、程序
1、申请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任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同时,通知申请人将检测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3、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标签及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4、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在接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时间为21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化妆品标签登记审核费证书(含),每种标签300元,检验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附件一:食品标签审核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用于进口产品)
5、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6、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7、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应提供实验证明材料。(用于进口产品)
8、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用于出口产品)
9、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注:
1、“1——8”申请材料均为2份,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套。
2、“9”申请材料为6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5份。
3、所有审核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4、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