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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综合辅导:进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
发布时间:2011/10/27 20:31: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及国家局发布的17号令《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北京口岸通关办理入境集装箱货物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集装箱货物到达口岸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前申报,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提供合同、提单和入境集装箱的相关信息,包括来自国家或地区、数量(40尺或20尺)、装载货物的种类、何时离港、经停港口。
  二、检验检疫得到报检信息后,针对来自疫区检疫传染病及动植物疫病的集装箱,安排实施箱体表面和箱体内空间进行预防性卫生处理和除害处理。
  三、发现有携带有病媒昆虫、啮齿动物、有害生物集装箱带货做熏蒸处理。
  四、对装载废旧物品的集装箱,必须符合环保卫生要求标准,待卸货后对其集装箱体内进行一次终未消毒处理。
  五、对装载有利毒药品、化学品的集装箱,卸货后进行一次箱体内清洁工作,清洁后将箱体外的危险品标识清理干净。
  六、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集装箱发给《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七、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待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办理依据: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十四条 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第十五条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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