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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报检员综合辅导:补发、重发、更改原产地证的签证要求
发布时间:2011/10/27 20:36: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在正常情况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应该在货物出运之前申请办理,但如果是由于合理原因并符合相关的签证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办理补发、重发、更改原产地证书,但对于签证机构无法核实原产地的已出运货物,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
  一、补发证
  1、申请补发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补发证书的书面说明;
  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等资料;
  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2、签证机构在证书的签证机构使用栏注明“补发”字样
  (GSP\CO:ISSUEEDRETROSPECTIVELY、其他优惠证明书ISSUEDRETRACTIVELY),亚太、秘鲁证没有规定。
  证书名称补发要求
  FORMF  货物出运后30天内
  FORMN/R  没有规定可以补发
  FORMP  货物出运后15天内
  FORMA  日本不接受后发证。
  二、重发证书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毁损,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重发证书,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申请补发证书的书面说明;
  遗失证书副本或复印件(若有);
  全国性报纸(如:国门时报等)登载的原发证书作废声明的证明文件;
  货物出口提单等资料;
  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2.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是实际申请、签发日期。
  三、更改证书
  已经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内容发生变更,可在原签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更改,并提供以下资料:
  申办更改证书的申请书;
  原发证书或者申办证书的全套资料(已缴费但证书未打印的情况)
  签证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更改证书号码与新证书编号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申请日期同原证日期一致。
  更改证书在未付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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