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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