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得固定资产的核算(外购、建造)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购置的需要经过安装以后才能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由 ‘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1)购入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2)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3)设备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某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多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合计)×总成本
分录:
借:固定资产-××
-××
贷:银行存款
(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自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应区分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自营工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工程领用材料,该材料原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不得再抵扣,需要转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
(4)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商品,应视同销售,按照商品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5)自营工程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支付职工工资、借款利息等),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6)自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