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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辅导:征收管理纳税期限
发布时间:2011/11/19 18:04:3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五十一、征收管理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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