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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辅导: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1/11/19 18:22: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五十四、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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