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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辅导:稿酬等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1/11/19 18:24: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十三、稿酬等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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