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课税数量
1.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1)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产出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题·单选题】某铅锌矿2010年销售铅锌矿原矿80000吨,另外移送入选精矿30000吨,选矿比为30%,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元/吨,该矿当年应缴纳资源税( )。
A.16万元 B.25.2万元 C.22万元 D.36万元
【答案】D
【解析】该矿当年应缴纳资源税=(80000+30000/30%)×2=360000(元)=36(万元)。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计算题】某盐场2010年11月外购液体盐5万吨和自产液体盐20万吨,用来连续生产固体盐7万吨销售。税务机关规定液体盐单位税额每吨2元,固体盐每吨税额15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资源税。
【答案及解析】应纳资源税=7×15-5×2=105-10=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