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捐赠问题: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个人的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2010年)
A.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B.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D.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