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产评估结果会计处理概述
一、记量属性
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
(一)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
(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运用
1.新设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不应高于于公司净资产额。
3.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
(一)沿用旧账法
在公司设立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将评估增减值调整入账。
(二)建立新账法
建立新账时一般根据资产
评估结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折股方案进行会计处理。
(三)资产评估信息的披露
四、资产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结果差异的处理
1.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遵循相关会计准则。
2.债务重组而取得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遵循相关会计准则。
3.对单项资产交易,直接按交易的实际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4.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以及企业全部产权交易的情形
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实际交易的时点与评估基准日肯定会有差异,由此产生的交易结果可能与资产评估结果不同,相关会计处理按以下方法进行:
实际交易结果高于评估结果时,一般在按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基础上,将实际交易价款与评估结果的差额在企业的长期可确指资产中进行分配,并将该部分差额分别计入相关资产价值中。
实际交易结果低于评估结果时,一般先按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到会计期末,再全面审查各项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确定是否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
1.纳税人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产权转让。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