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范围指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的子公司的范围。
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可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具体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和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二)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公司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等等。
对于这些子公司,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
(1)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