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开发企业应设置资产类“1285开发产品”账户。本账户借
方登记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月末结转的已销售、转让、结算或出租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
本。月末借方余额表示尚未销售、转让、结算、或出租的各种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本账户应按开发产品的种
类,如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设置明细账户,并在明细账户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账页。
1.开发产品增加的核算
企业的开发产品,在竣工验收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例2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竣工验收单,本月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为3 305万元。其中:土地65万元,房屋2
590万元,代建工程500万元,配套设施150万元。
借:开发产品——土地650000
——房屋25 900000
——代建工程5000000
——配套设施1 500000
贷:开发成本33050000
2.开发产品减少的核算
企业的开发产品会因对外转让、销售等原因而减少。对于减少的开发产品,应区分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
理。
企业对外转让、销售开发产品时,应于月份终了时按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
记“开发产品”账户。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按分期收
款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企业将开发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或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移交使用时,按土地
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或“周转房”等账户,贷记“开发产品——土地(或房屋)”账户。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即按该
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开发产品——配套设施”账户。
三、出租开发产品
出租开发产品是指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等开发产品。它们的盈利是以收取租金的方式逐步实现的。
为核算企业出租经营的土地、房屋等使用及摊销情况,开发企业应设置“1295出租开发产品”总分类账户,
并下设“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两个二级账户。其中:
“出租产品”二级账户核算出租开发产品的原始价值,借方登记出租的土地及房屋的原始价值,贷方登记改
变出租开发产品用途对外销售的出租开发产品的原始价值。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出租的土地、房屋的原始价值。
“出租产品摊销”二级账户核算实际出租的开发产品的摊销价值,贷方登记按月计提出租产品的摊销价值,
借方登记改变出租产品用途,对外销售出租产品时冲销的出租开发产品的已摊销价值。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出租的 [NextPage]
(1)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明确为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房屋;
(2)企业开发完成的商品房,在尚未销售之前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部分;
(3)搭建的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为核算周转房的实际成本,企业应设置“1296周转房”总分类账户,并在该账户下设置“在用周转房”和
“周转房摊销”两个二级账户。
“在用周转房”二级账户核算在用周转房实际成本,借方登记增加的在用周转房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减少的
在用周转房实际成本。借方余额反映在用周转房的原始价值。
“周转房摊销”二级账户核算周转房的摊销价值,贷方登记按月提取的在用周转房摊销价值,借方登记改变
周转房用途,对外销售应冲减的已提摊销价值。贷方余额反映在用周转房的累计已提摊销价值。
1.周转房增加的核算
企业应于周转房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账户,贷记“开发
产品”、“开发成本”等账户。
对于在用周转房,企业还应根据其具体使用情况,建立“周转房使用卡片”,按每一套周转房的栋号(或楼
层、房间号)进行明细核算,详细记录周转房的坐落地点、结构、层次、面积、安置居民姓名等情况。
2.周转房的摊销的核算
周转房在周转使用过程中要发生损耗,其损耗价值应转移到受益对象的成本中去。由于周转房并非以盈利为
目的,因而其每期的摊销额不能计人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只能由入住的拆迁居民原所在地正在开发的工程来
负担。
周转房摊销价值一般应按月计提,其计算原理类同于出租开发产品摊销额的计算。按计提的月摊销额,借记
“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等账户,贷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账户。
3.周转房修理的核算
由于周转房直接服务于企业各有关的开发项目,数额小的修理费,可直接计人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数额较
大的修理费,可先通过“待摊费用”核算,并分次摊销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经常会改变周
转房用途,将其作价对外销售,在销售前,企业往往对周转房进行恢复性修缮;所支付的修缮费用,与一般修理
费一样,计入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4.周转房销售的核算
企业将周转房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时,应视同商品房销售处理。取得销售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 “应
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房销售”账户;结转销售成本时,应按周转房摊余价值,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商品房销售”账户,按累计已提摊销价值,借记“周转房——周转房摊销”账户,按周转房
原始价值,贷记“周转房——在用周转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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