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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疑难问题答疑(3)
发布时间:2011/11/25 17:29:0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7、如何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
  【答案】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应以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1)如果该股东“根本”就没有将设备交给公司,则属于“虚假出资”。(2)如果该股东确实将设备交到了公司,但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已经出资的设备又拿回来,则属于“抽逃出资”。(3)如果股东确实将设备交给公司,但设备的“实际价值”只有800万元,与公司章程的1000万元有“较大出入”,属于“出资不实”。
  【案例】A、B、C、D四位股东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B股东以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出资,公司设立后E股东加入公司。如果B股东根本没有向 公司交付设备为虚假出资;如果B股东先将设备交给公司,待登记公司后,又将货币、实物拿回,属抽逃出资。如果该设备实际价值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不 是价值100万元,而是价值30万元,属出资不实。则由B股东补缴其差额70万元,若B股东现有财产只有10万元,由A股东、C股东、D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补缴60万元),与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E股东无关。
  ★资本制度(重点)(3、4、5、6、7题)
  1.法定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解释2】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1】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解释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释3】只要某一位或某几位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3.出资期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1】股东首次出资额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即人民币3万元;其次,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按照不低于20%的标 准确定出资额。
  【解释2】对于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多少等。2年或者5年的期限,是法律关于股东分 期缴纳出资的最长期限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短于这一期限的规定。
  【解释3】只要某一位或某几位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注册资本的20%。
  【解释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4.股东缴纳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以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出资的,必须到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将专利权人由股东变为公司。
  (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5.违法责任(重点)
  (1)虚假出资
   【解释1】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的,属于虚假出资。
  【解释2】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抽逃出资
  【解释1】发起人、股东先将货币、实物交给公司,待公司登记后,又将货币、实物拿回,属抽逃出资。
  【解释2】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资不实
  【解释1】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即:由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关。
  (4)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NextPage]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分析型考题。题干中的关键词是“股东出资”。在全本教材中,只有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考生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成功排除选项A。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验资后、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所以该选项错误。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考生只要准确记忆“过半数”而不是2/3以上就可以正确做答。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A、选项C。考生错选的原因是:第一,被“经全体股东同意”这种命题所迷惑,考生必须清楚,禁止劳务出资 这项法律规定是无附加条件的,即使“经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作为出资方式。第二,“验资后”与“公司登记成立后”在法律上的含意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公司 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例题2·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 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1年)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答案】B
  【解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乙、丙。所以选项B正确。
  【相关链接】考生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的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分期出资,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零;但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的当天,实收资本至少为注册资本的 20%,且不得低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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