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如何理解?
【答案】假设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在保证合 同中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乙银行于4月10日向甲公司提供了首期贷款50万元。4月20日,乙银行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银行 贷款,于是决定停止发放第二期贷款500万元,同时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提前偿还首期贷款50万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共计52万元,遭到甲公司的拒 绝。在本题中,借款合同虽然解除,但担保人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52万元)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5、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这里的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是不是专指跟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按份保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请老师举例说明。
【答案】这里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是专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也就是保证人只须按份额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假如:A债权人,B是债务人,负债 的金额是100万,C和D是保证人,他们之间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是按份额共同保证,其中C保证份额80万、D保证份额20万。在B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A可以要求C和D承担保证责任,金额是C:80万元,D:20万元,C和D偿还了债务后只能向债务人B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