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总货款5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 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8万元定金和10万元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损失20万元。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首先,10万元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应当予以返还;其次,8万元的定金本来就属于乙公司,予以返还;再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 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可同时并用,因此乙公司可以选择违约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2.5万元的违约 金,也可以选择定金罚则,要求甲公司支付8万元的定金;最后,如果乙公司选择了2.5万元的违约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 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乙公司选择了8万元的定金,由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低于20万元的实际损失,因此乙公司也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简而言之,定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32、请举例说明“最高额抵押”?
【答案】甲企业计划在08年分5次向乙银行贷款,为了避免每次贷款都要办理一次抵押手续,甲企业与乙银行签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甲以厂房设立 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1)如果08年甲实际贷款800万元,则乙银行以800万元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厂房拍卖价款是1200万元,800 万元优先偿还给乙银行,剩下的400万元退还给甲企业;(2)如果08年甲实际贷款1600万元,则乙银行的抵押权以最高额1000万元为限,对超出的部 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1200万元的拍卖价款中,1000万元优先偿还给乙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