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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法辅导:企业破产管理人(2)
发布时间:2011/11/3 20:31: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
  三、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
  【答案】.ABCD
  四、管理人职责的限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例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是人民法院。
  【答案】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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