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伪造仅限于伪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举例】A出票给B一张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转让给C,C拿到票据后被乙偷走。乙伪造C签章背书给D,善意的、支付对价的D找到甲银行,甲银行是付款人,所以有审查义务,此时应审查合法身份证明和审查背书形式上是否连续;虽然被伪造了,但是票据仍是有效的票据。因为D是善意的、支付对价,所以可以对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故银行不可以对抗D的,因为A和甲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所以此时应该承担票据责任的。
如果银行拒绝付款,A和甲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所以持票人可以向他们行使追索权。C向D的背书中,C不是真正的签章人,C是被害者,所以C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乙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乙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导致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