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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金融》考试:监管机构协调
发布时间:2011/11/3 21:21:4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中级经济师考试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经营带来的挑战
  1.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2.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监管
  3.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挑战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1.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强化主监管方的权力
  统一的监管制度相比分业监管最大的好处在于把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变为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协调的权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强化和保障,减少了监管协调成本。目前,我国三大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是这种协调机制的制度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建议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证其运作,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运行机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另外,对于目前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所采取的主监管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主监管方可以拥有要求其它监管方配合的法律权利,这样当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风险的暴露和扩散。
  2.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除高层协调外,金融监管机构下属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交流和协作。具体部门可加强沟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3.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专门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提供,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其次是对混业经营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进行协调清理,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业经营的层面,三大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指定规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带。
  最后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要统一监管规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大小、风险资产暴露、业务和信息防火墙设置的具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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