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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综合辅导笔记精选20
发布时间:2011/1/14 20:30: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五、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概述
  1.含义。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人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存放货物的范围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开展业务的范围。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不得开展的业务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必要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4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改要求”等5项。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4)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1.进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5)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2.进入申请
  企业申请进人物流中心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3.企业进人审批和管理
  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进入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由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报关,与保税物流中心(A型)相同。
  3.物流中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流转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五)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2.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魉?不予退还。
  4.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5.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各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6.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7.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实施的税率、汇率。
  8.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
  1.含义、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2.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3.海关监管
  (1)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囗、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2)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以及对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3)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建立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及终端设备,并与海关进行联网。
  (4)园区企业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1、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5)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6)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
  (7)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8)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9)对园区和其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由经海关备案或者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承运人应当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
  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
  园区与区外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非海关监管车辆承运。承运车辆进出园区通道时应当经海关登记,海关对货物和承运车辆进行查验、检查。
  (10)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1)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2)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
  (3)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4)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5)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NextPage]   (二)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提交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1)境外运人园区
  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运入园区的10种货物保税,包括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等。
  境外运人园区的包括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三种货物免税。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Ⅰ
  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2.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l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2)区外货物运人园区
  区外货物运人园区,视同出口,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照章缴纳;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入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2.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园区主管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园区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5.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和核准。
  6.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
  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7.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8.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9.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保税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区概述
  l.含义和功能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区具有多种功能: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也就是说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但是,主要的功能是保税物流。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术税区居住。
  2.海关监管措施
  (1)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2)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3)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4)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5)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6)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7)为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展示而进口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均可以保税。
  (8)为了支持保税区的发展,保税区对某些符合规定的属于免税优惠范围的物资、设备、办公用品等享受免税优惠。
  (二)保税区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
  1.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
  2.进出区报关
  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不同的报关程序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区
  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者”加工贸易电子账册”,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出区,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
  ②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填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者“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③出区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企业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2)进出区外发加工
  保税区企业货物外发到区外加工,或区外企业货物外发到保税区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进区提交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缴纳税费;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需要建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应当设立台账,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备案后按加工贸易货物出区进行报关。
  (3)设备进出区
  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也不必填写报关单申报,但要报保税区海关销案。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交验许可证件。
  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列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保税区内也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办理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出口退税必须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
  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5.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6.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及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免交付缓税利息。
  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
  7.用含有境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进口料件数量征税;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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