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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综合辅导笔记精选36
发布时间:2011/1/14 20:40:5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六)策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至第38章)
  本类包括化学工业产品以及化学工业产品为原料作进一步加工的相关工业产品。总体上讲,本类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第28章的无机化学品及第29章的有机化学品构成,为基本化工原料,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少数产品除外),用于合成或制造其他相关工业的各种制成品。第二部分由第30章至第38章构成,基本上为各种制成品,是非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少数除外)。
  本类共有三条类注释,规定了某些特定产品应优先归入某一特定税(品)目号,因而是进行化工产品归类时首先要考虑的归类原则。
  注释1(1)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不论是否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具有其他特征而可归入本目录其他税(品)目号,也应一律归入税(品)目号2844。放射性氯化钠应归入税(品)目号2844,而不归入税(品)目号2501。
  本条注释还规定,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应归入税(品)目号2845,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品)目号。
  注释1(2)规定,除放射性化学物质及非放射性同位素外,凡符合税(品)目号2843或2846所述货品,应优先归人这两个税(品)目号中最合适一个税(品)目号,而不归入第六类的其他税(品)目号。如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税(品)目号2843而不归入税(品)目号3707。
  注释2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税(品)目号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品)目号,应一律归入上述税(品)目号(注释1规定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病用的零售包装胶态硫磺,应归入税(品)目号3004,而不归入税(品)目号2802。
  类注1和类注2使用时的优先顺序是:
  类注1(1)→类注1(2)→类注2
  即一种商品既符合类注1(1)的规定,又符合类注1(2)的规定时,应优先按类注1(1)归类;或一种商品既符合类注1(2)的规定又符合类注2的规定时,应优先按类注1(2)归类。
  注释3涉及到准备混合后使用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即这些配套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税(品)目号。但应注意,本条规定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如由金属氧化物、氯化锌、塑料物料组成的配套牙科粘固剂,应按混合后的牙科粘固剂归入税(品)目号3006。同时,应注意如果各组分不是混合后使用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则不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类商品归类时还应注意:
  本类第一部分(第28章至第29章)与第二部分(第30章至第38章)在归类时的区别:一般清况下,如果一种化工品是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则应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如果不符合这一点,而是由几种不同化学成分混合配制而成,则主要按其用途归类而归入第30章至第38章,如果按其用途找不到相符的品目条文,则归入子目号3824.9090。当然,税(品)目条文、章注、类注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硫代硫酸钠”可用于摄影中起定影作用,但如果仅是硫代硫酸钠一种成分(未制成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则应归入子目号2832.3000;当硫代硫酸钠中再配上其他成分制成定影剂,则按其用途归入子目号3707. 9010。再如,因第28章章注3(3)另有规定,故“氯化钾”不归入子目号2827.3990。
  第28章或第29章基本上是按照化学元素与化合物的分子结构排列的,正确掌握其归类需要一定的化学专业知识才行,所以这两章的归类一般掌握到能找到有具体列名的及章注、类注中有特殊规定的商品的归类即可。例如“化学纯的氯化钠”不归子目号2827.3990,而是根据第28章章注3(1)的规定归入子目号2501.0020。
  第28 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本章包括绝大部分无机化学品及少数有机化学品。其编目结构按商品的分子结构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即按元素、非金属化合物、金属化合物、杂项产品顺序排列。下分六个分章,第一分章,元素;第二分章,无机酸及非金属氧化物;第三分章,非金属卤化物及硫化物;第四分章,无机碱和金属氧化物、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第五分章,无机酸盐、无机过氧酸、盐及金属酸盐、金属过氧酸盐;第六分章,杂项产品。
  本章产品必须是“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这里的“已有化学定义”是指无机物分子中所含各元素的重量比(即化学计量比)是固定不变的。如二氧化碳分子是由一个碳原子和两个氧原子组成,因此其含碳量总是27%,含氧量总是73%,因此是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如果此种物质是故意残留下来,并使产品适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则不能视为所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
  (1)未转化原料;
  (2)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
  (3)所用试剂;
  (4)副产品。
  第29 章有机化学品
  本章分成十三个分章,共有42个四位数税(品)目号。本章按商品分子结构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即按烃(第1分章);含氧基化合物(第2分章至第8分章);含氮基化合物(第9分章);有机——无机化合物、杂环化合物、核酸、磺酰胺(第10分章);从动植物料提取的初始物质(第11分章至12分章);其他有机物(第13分章)排列。总的来说,除少数税(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包括单独的巳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
  应注意,不是所有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均归入本章,也不是所有的非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均不归入本章。例如,激素(非化学定义的)归入税(品)目号2937,乙醇(已有化学定义的)归入税(品)目号2207或2208。
  本章所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指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如果此种物质是故意残留下来,并使产品适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则不能视为所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
  (1)未转化原料;
  (2)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
  (3)所用试剂;
  (4)副产品。
  第30章 药品
  本章仅包括药品及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某些其他物质或物料。本章还包括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废药品。
  本章不包括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等食品及饮料。
  子目号3005.1010的“橡皮膏”仅指以橡胶为主要基质,与树脂、油脂、氧化锌等混合,均匀涂布在布面而制成的粘性外贴制品,常用作固定外科敷料等,而具有药物作用的伤筋止痛膏、紫归膏等则应归入子目号3005.1090。
  “药品”的归类一般按下列方法:
  已配定剂量或已制成零售包装 税(品)目号3004
  未配定剂量也未制成零售包装
  一种成分
  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多种成分
  税(品)目录3003
  例如,“安乃近原药,粉状,5千克装”,由于该商品仅有一种成分,且未配定剂量也未制成零售包装,所以应归入子目号2933.1920。再如,“安乃近药片”,由于已是配定剂量,所以应归入子目号3004.9090。 [NextPage]   第31章 肥料
  本章包括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的绝大多数产品。
  本章不包括虽能改良土壤,但不能增加肥力的物质。例如,石灰[税(品)目号2522]、泥灰及腐植质土,也不包括已制成的植物生长培养介质,例如:盆栽土[税(品)目号2530],尽管这些产品可含有少量的氮、磷或钾肥料要素。
  本章产品可分成三类:
  (一)动、植物肥料[税(品)目号3101];
  (二)单一肥效成分矿物或化学肥料[税(品)目号3102、3103及3104];
  (三)含有多种肥效成分的矿物或化学肥料;动植物肥料与矿物或化学肥料的混合物;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类货品[税(品)目号3105]。
  归入税(品)目号3102、3103及3104的矿物或化学肥料是指仅含氮、磷、钾三种肥料要素中的一种要素的肥料,这些税(品)目号中也包括明显不作肥料用的某些产品,如纯净硝酸钠,其即使不作肥料用也应归入税(品)目号3102,而不归入税(品)目号2834。此外,有些产品即使可用做肥料,但在章注2、3、4有关条款中并未列名的,也不能归入这些税(品)目号,如:肥料用的氯化铵就归入子目号2827. 1010。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本章包括用于鞣料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
  税(品)目号3212中的“压印箔”是指:
  (一)用胶水,明胶或其他粘合剂将金属粉末(包括贵金属粉末)或颜料粘结而成的薄片;
  (二)通过蒸发,阴极溅散等方法将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附在任何衬基(如纸、塑料)上面而成的薄片。
  第32章的重点商品是着色料与油漆。着色料主要包括染料和颜料,要注意的是在化学合成的着色料中,有机着色料与无机着色料(不包括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的归类方法不同,前者不论是否符合化学定义都归入税(品)目号3204,后才如果是符合化学定义的,则不能归入本章而应归入第28章。第32章的结构规律如下: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本章包括:
  (一)芳香物质[税(品)目号3301及3302];
  (二)某些芳香物质的制品[税(品)目号3303至3307]。
  税(品)目号3303至3307的产品可以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可以是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的,而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税(品)目号3307。
  税(品)目号3301主要是天然的植物香料,如果是化学合成的单独化学成分的香料,则一般应归入第29章。例如,“天然的薄荷油”归入税(品)目号3301,而人工合成的“薄荷醇”(薄荷油的主要成分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取代薄荷油使用)则应归入税(品)目号2906。
  税(品)目号3301的精油仅是单一的植物香料,如果是几种香料的混合物或是与其他成分的混合物,则一般应归入税(品)目号3302。例如,“香精”就是多种香料经复杂调配而成,应归入税(品)目号3302。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油、脂或蜡而得的具有共同特点的各种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光洁剂及蜡烛)。
  而本章不包括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对于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淋浴用的制剂均为化妆盥洗品,已在第33章列名,因此不能归入到本章中。
  本章的“有机表面活性剂”由于涉及化学专业知识,所以往往成为归类的难点。但一般情况下无需掌握很专业的内容。重点在于注意以下问题:
  (一)根据章注三判断某种贸易上所称的表面活性剂是否符合HS关于表面活性剂的定义。
  (二)如果表面活性剂产品作肥皂或作洁肤用途并符合税(品)目号3401条文的规定,则应归入税(品)目号3401。
  (三)如果表面活性剂产品属于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则必须按第三十四章章注一(三)的规定,优先归入第三十三章的相应品目。例如,“含有表面活性剂的洗发香波”应归入税(品)目号3305,而不归入税(品)目号3402。
  第35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本章包括蛋白类及蛋白质衍生物、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以及酶。还包括从这些物质中的某些物质或其他物质制得的胶水及酶制品。
  第36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本章包括发射药及配制炸药,即以本身含有燃烧所必需的氧气并在燃烧中产生大量高温气体为特征的混合物。
  本章还包括引爆时所需的辅助产品(即雷管、火帽、引爆管等)。
  用爆炸、发火、易燃或可燃材料制的用以产生光、声、烟、火焰或火花的制品(即,烟火制品、火柴、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及某些特定的易燃材料制品)也归入本章中。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这些物品通常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例如,税(品)目号2838的雷酸汞及税(品)目号2904的三硝基甲苯(TNT)]
  本章不包括闪光灯材料[税(品)目号37071,也不包括通过化学发光现象产生光效应的物品[税(品)目号3824]、硝化纤维素[税(品)目号3912]及税(品)目号9306的物品(军火等)。
  第37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本章包括照相感光硬片、软片、纸、纸板及纺织品,不论是否已曝光或已冲洗,还包括照相用的各种化学制剂及某些未混合产品。本章不包括废碎料,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税(品)目号。例如,回收金属用的照相或电影胶片废碎料。这些废料已不
  属照相及电影用品,应按材料属性归入相应章节。
  本章还对“摄影”一词作了定义,是指光或其他射线作用于感光面上直接或间接形成可见影像的过程。
  第37章的商品归类,重点要注意3701、3702、3703、3707四个税(品)目号的归类规律:
  例如“医用X光卷片”,由于其基材是塑料,并且是卷片,所以应归入子目号3702.1000。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本章是第六类的最后一章。包括广泛的化学产品及相关工业产品。除章注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丕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也不包括其他类、章已列名的产品。
  本章还包括各类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液和防冻液以及其他化学及相关工业废物。
  另外,本章也不包括配置食品用的与其他营养物质混合的化学品[一般归入税(品)目号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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