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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货运代理基础: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5 19:27: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管理概述
  远洋运输中介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ies OTI)包括远洋运输货运代理或无船公共承运人
  二、国际货运代理许可证制度
  1、国家规章制度中使用的最普通的做法是许可证制度。只有获得执照的个人或公司才允许经营货运代理业务,没有执照而进行经营的则按照民法规则课以罚款。
  2、主管机构(美国):
  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对货运代理行业及无船承运人进行管理。到联邦海事委员会注册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发营业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从事货运代理及无船承运业务。
  3、保证金(美国):
  (1)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应交纳5万美元的保证金;
  (2)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交纳7.5万美元的保证金;
  (3)外国企业在美国设立代表处从事国际货运或无船承运业务,应提供15万美元的保证金。
  另外在美国,货运代理和船公司代理是分开的。
  第二节 FIATA推荐各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
  第三节 中国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标准交易条件由CIFA制定,并于2002年7月15日公布,供我国货运代理采用。
  一、CIFA标准交易条件所制定的货运代理责任限制规定: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计算
  (2)因货物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标准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迟延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争议解决可以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两者只能任选其一。
  三、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标准交易条件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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