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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货运代理基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2)
发布时间:2011/1/15 19:28:3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我国认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中遇到的问题
  (一)国内中转运输采用间接代理方式得不到司法审判的承认
  货运代理在接受发货人委托代运的同时,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那么货运代理与第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不能约束委托人。
  (二)进口中转货物发生货损货差与货运代理责任的认定有关
  进口中转货物在中转港卸货后,因港口卸货公司、理货公司或者是国内中转承运人的过失而发生了货损货差,那么委托人是向过失方提出索赔还是向货运代理提出索赔?
  需要根据货运代理与委托人所签订合同的规定,以及货运代理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规定来认定货运代理的责任。
  1、如果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之间订明了货运代理对因其过失所造成的货损货差不负责任。
  而且也是由委托人与装卸公司、理货公司或中转承运人签订的装卸或中转合同的,那么当出现货损货差,委托人就不应向货运代理索赔。
  2、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订明中转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负责,且货运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跟港口的装卸公司、理货公司或中转承运人签订的合同,那么委托人可以首先向货运代理索赔,货运代理再向责任人追偿。
  3、港口装卸公司等单位并没有与货运代理或货主订立进口货物装卸理货合同。那么因港口装卸公司、理货公司造成的货差,司法审判中一般认为,在货运代理作为纯粹代理人的情况下,只要其没有过失,就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应直接向责任人索赔,即向卸货公司或者理货公司提出索赔额。
  (三)货运代理在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因过失而造成的货损货差,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代理过失赔偿责任制
  货运代理在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因其本身或其员工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人与货运代理签订代运合同,要求货运代理承担代理过失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
  (1)货运代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过失所引起的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2)货运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代理权委托给他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3)货运代理在信守诚实方面的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我国在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不完善的,在《货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关于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但对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款等法律问题均无规定,实践中参照其他法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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