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重点
发布时间:2011/11/5 15:54:01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参见国际法二十一
(2)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登记地说。对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3.国家
4.国际组织二、冲突规范
1.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
2.结构:范围、系属、连接词
3.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三、常用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常用连接点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2.物质所在地法:常用连接点为物之所在地3.行为地法:常用连接点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
4.法院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法院所在地
5.最密切联系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最密切联系地
6.旗国法:常用连接点为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
四、准据法
根据民通意见192条,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