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又是要式证券,其格式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即为不连带。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由此选C.之所以不选D项是因为既然存在3万元待分配利润,那就意味着没有什么债务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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