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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练习题解析8
发布时间:2011/1/17 18:21: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单项选择题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乙中奖的100万元也算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应该选C。

  单项选择题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有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而甲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应该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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