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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基础知识辅导:入境机电产品报检指南
发布时间:2011/1/18 19:33:4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入境机电产品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入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认证文件进行验证,必要时对其货证的要相符性以及认证标记进行查验。
  三、旧机电产品
  (一)报检范围
  所有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等。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二)报检时就提供以下相关单据
  1.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明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进口属于“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又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还应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
  5.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租赁或者专业维修等用途的,备案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备案申请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除外。
  6.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还需要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或《免予装船前检验证书》。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有的旧机电产品可在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而有的则须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再到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
  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目录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需要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之外,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四、进口电池产品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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