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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外贸跟单员基础知识重点内容精讲(82)
发布时间:2011/1/18 20:34:1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外贸跟单业务的法规与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合同的一般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仃立
  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是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三)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NextPage]   (四)合同的展行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其他规定
  1.争议、仲裁和裁决
  当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因一方的违约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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