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人或动物食用的脱荚干豆(例如,豌豆、鹰嘴豆、赤豆及其他菜豆、兵豆、蚕豆、马蚕豆、瓜尔豆),即使作种用(不论是否用化学方法处理使其不能食用)或其他用途,仍应归入本税号。这些干豆可进行适度热处理,主要是使酶(特别是氧化酶)失去活性,并部分失水,以便保存。但热处理不应影响其子叶的内部特征。 [NextPage]
本税号的干豆可去皮或分瓣。
本税号不包括:
(一)脱荚干豆的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
(二)大豆(税号12.01)。
(三)巢菜子(蚕豆及马豆除外)、小巢菜子及白羽扇豆(税号12.09)。
(四)刺槐豆(税号12.12)。
子目注释:
子目号0713.31
本子目仅包括绿豆,即黑绿豆和青绿豆。绿豆广泛用于发豆芽。
07.14 鲜、冷、冻或干的木薯、竹芋、兰科植物块茎、菊芋、甘薯及含有高淀粉或菊粉的类似根茎,不论是否切片或制成团粒;西谷茎髓:
10 — 木薯
20 — 甘薯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因含有高淀粉或高菊粉而用于生产食品或其他工业产品的块茎及根,还包括西谷茎髓。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块茎及根直接供人或动物食用。
本税号包括鲜、冷、冻或干制的上述产品,不论是否切片,也不论是否用本税号的根或块茎片,(例如,片屑)或用税号11.06的细粉、粗粉或粉末制成团粒。团粒可直接挤压或通过加入粘合剂(糖蜜、浓缩亚硫酸盐碱液等)制成,但所加粘合剂比例按重量计不得超过3%。木薯团粒可以散碎,只要仍能辨出是木薯粒,则应归入本税号。散碎的木薯团粒可以通过观察其物理性质来辨别,例如,带木薯团粒碎块的非均质微粒,浅棕色带黑点,肉眼可见的纤维体及少量残留的砂或硅石。
除本税号条文列名植物的块茎及根外,本税号还包括竽艿、薯蓣及荸荠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荠)。
经其他加工的本税号产品应归入其他章内,例如,细粉、粗粉及粉末(税号11.06)、淀粉(税号11.08)及珍粉(税号19.03)。
本税号也不包括大丽花块茎(税号06.01)及鲜或干的马铃薯(分别归入税号07.01、07.12)